中芯國際公布,2018年7月25日,公司(代表其本身及其附屬公司(中芯長電(開曼)、中芯長電(香港)及中芯長電(江陰)除外)),與中芯長電(開曼)(代表其本身及其全資附屬公司中芯長電(香港)及中芯長電(江陰))訂立修訂協議以修訂現有年度上限。
公司在框架協議項下擬為中芯長電(開曼)提供貨品及服務供應、設備轉移及提供技術授權或許可的最高年度交易價值由截至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100萬美元及1100萬美元分別調整為2500萬美元及2500萬美元。
中芯長電(開曼)截至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于框架協議項下擬為公司提供貨品及服務供應及設備轉移的現有年度上限分別為1億美元及1億美元,金額維持不變。
為遵守上市規則,公司一直監察持續關連交易。鑒于中芯長電(開曼)(代表其本身及其全資附屬公司中芯長電(香港)及中芯長電(江陰))的業務營運持續增長及擴展,公司預期現有年度上限將會不足。因此,公司已建議將現有年度上限修訂為經修訂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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