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國家層面電力立法對電網建設的規定較為原則。為了解決電網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各地方電力立法補充完善了電網建設相關內容,單項立法也日漸增多。文章從電網規劃、電網建設征地、電力線路避讓特殊保護區、地下電纜通道建設、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關系、電網建設征占林地以及電網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等七方面介紹了地方立法關于電網建設法律制度的創新與突破以及立法新趨勢。
04 地下電纜通道應當與其他管線統一規劃、統籌建設
地下管線是城市的生命線。為節省地下管廊資源和重復建設的投資,減少因反復開挖道路造成的“擾民事件”和安全事故,地下各類管線的規劃、布局應當統籌考慮,改造、建設應當統一實施已成社會共識。一些地方紛紛出臺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方面的立法,授權建立地下管線統一監管機構,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間和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網絡、有線電視等管線,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一些地方電力立法規定由市政建設管理部門統籌建設電纜通道,可以避免規劃矛盾和重復性施工投入,如《湖北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第21條規定:“城鎮中心區電力設施建設所需電纜通道,由市政建設管理部門統籌建設。”廣東、廣西、湖南等省(區)電力立法也都規定了供用電設施建設需要使用的地下管道(管廊)由市政建設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此外,為提高市政建設水平,保護風景旅游區的環境,減少相互妨礙,解決線路通道受限等難題,一些地方立法要求城市中心地區或者重要風景旅游區應采用電力電纜方式。如《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第8條規定:“城市中心區主、次干道的新建輸電線路,應當規劃為電力電纜通道;已有的110千伏以下架空輸電線路,應當逐步改造成電力電纜。規劃、設計橋梁,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預留相應的電力電纜通道。”廣西、黑龍江、寧夏等省(區)電力立法也要求城市中心地區或者重要風景旅游區應采用地下電纜方式輸電,禁止架設架空電力線路。
05 遵循“在先”“協商”等原則處理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關系
在電網建設中,架空電力線路與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廣泛相鄰、相互妨礙等情形普遍存在,且權利沖突和法律糾紛時有發生。處理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工程相互妨礙關系,應按照在先原則、協商一致原則和依法一次性補償原則來處理,已為《電力法》第55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四章所確立。各地電力立法也依據這三項原則,就處理輸電線路與房、樹及其他設施建設的相互妨礙關系作出了具體規定。
關于線房、線樹關系的處理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1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都規定了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應當協商搬遷,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對適用該規定,細分以下幾種情況:
(1)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保持符合DL/T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等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
(2)新建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在不能滿足安全距離的情況下,需要遷移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應當按照“在先原則”,即優先保護在先存在的“物”及相關權利,電力設施建設單位與建筑物、構筑物產權人協商就搬遷事宜達成協議或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樹木的處理原則與房屋相同,即樹在前,修建電力設施時應當協商補償后予以砍伐。
各地方立法就線房、線樹關系作出的規定與上述規定基本相同,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第32條規定:“建設電力設施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構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公告后,搶栽、搶種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不予補償。”第34條還就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樹或綠化樹的手續分別作出規定。《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第15條對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時的安全距離也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減少爭議。
關于電力設施與其他工程建設相互妨礙的處理
電力設施與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城市綠化等其他設施工程建設相互妨礙的問題普遍存在,牽涉電網工程進度及電力設施安全。《電力法》第55條規定:“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2條進一步規定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工程相互妨礙時應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在此基礎上,各地電力立法提出了更為細化可操作的解決思路。如《湖北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第20條規定:“電力電纜通過橋梁、公用涵道、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網,架空電力線路跨越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設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予以辦理。由于電力設施建設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第35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確需對其他設施予以遷移或者采取必要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與其他設施所有人協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及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梁、涵道、管線等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包括改建、擴建)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對電力設施予以遷移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達成協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此外,海南、黑龍江、寧夏、安徽、浙江等20多個省份的電力立法也按照“在先原則”協商解決的思路就相關手續及補償作出了規定。
06 電網建設征占林地應 嚴格辦理采伐、審批手續
電力線路與林木廣泛相鄰,解決好“線樹矛盾”的基本原則是依據《電力法》、《森林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平等協商、減少損失、合法存在在先、一次性補償等原則處理電力線路穿越林區、占用林地時采伐、征地等問題,既保障電力建設有序進行,也保護好森林資源。
一般,架空電力線路應當避讓林區,但受地域條件限制,確需穿越林區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電力技術規程辦理采伐手續,砍伐出通道,這為《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所認可,同時規定:“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對于砍伐樹木、征占林地的具體手續,各省電力立法依據《森林法》等作出銜接性規定。如《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第12條規定:“新建架空電力線路距離地面較低,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繳納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等費用;架空電力線路距離地面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繳納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等費用。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再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電力企業有權進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費用。”
此外,還有16部地方電力立法也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砍伐樹木、征占林地的相關手續以及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風偏或最大弧垂時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其中《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6條還彌補了±660、750、±800、100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與樹木安全距離的立法空白。
07 電網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日顯重要
環境影響評價是對今后環境素質的一種“預斷評價”,即在進行開發建設及從事其他對環境可能有影響的活動之前,預先對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有較為明確的規定。《電力法》未規定電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但江蘇、黑龍江、重慶、湖北、海南、甘肅、浙江、河北等8省(市)地方電力立法先行一步,規定電力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應當予以公布、電力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高壓輸變電設施產生的工頻電場、工頻磁場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等,實現了與《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銜接,體現了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生態平衡發展和低碳經濟中的發展觀念。
綜上,可以預見的是,各地關于電網建設的專項立法將逐漸增多,電網規劃的編制與適用,電網建設用地手續與補償辦法,線房、線樹關系、輸電線路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電網建設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等都是電網建設立法的重點,以解決現有立法未涉及或適應性、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保障電網建設與電力供應有序進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推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我們更期盼修訂《電力法》時能對電網建設作出更為完善的規定,或出臺電網建設專項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