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時隔近一年后,2020年4月1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等十二個部門共同發布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審查辦法》”)。新出臺的《審查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目前正在試行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審查辦法(試行)》”)屆時廢止。
與之前的規則相比,《審查辦法》在相應規則中進行了調整。本文主要從立法目的、審核原則、審查適用情形、審查主體、審查重心、審查程序、法律責任等幾個主要方面對《審查辦法》進行分析。
一、立法目的及審查原則
根據《審查辦法》第一條的規定,《審查辦法》的制定旨在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將《審查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對技術水平是否安全可控的審查重心,輻射至整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這也與《網絡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服務商在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時的安全責任和義務,防范外包服務安全,關注供應鏈安全的要義相吻合。
根據《審查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網絡安全審查原則為堅持防范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二、審查適用情形
根據《審查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進行網絡安全審查。此處規定與《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保持一致,對《審查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的適用情形進行調整。
根據《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答記者問(以下簡稱“答記者問”)的回復內容,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電信、廣播電視、能源、金融、公路水路運輸、鐵路、民航、郵政、水利、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社會保障、國防科技工業等行業領域。在《審查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八個關鍵信息領域基礎上進一步擴大。
三、審查主體
(一)職能部門
根據《審查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是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和十二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工作部門共同建立。十二個職能部門分別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商務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
(二)辦事機構
根據《審查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范,組織網絡安全審查。在《審查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的職能范圍。
(三)具體工作承擔部門
根據答記者問的回復,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在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的指導下,承擔接收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具體組織審查工作等任務。
四、審查重點
根據《審查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以及重要數據被竊取、泄露、毀損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因素。
《審查辦法》強調了對供應鏈安全的審核重心,結合中美貿易戰的影響及當前世界形勢,重點提出對“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審核,這也與《審查辦法》的立法目的相吻合。
五、審查程序
《審查辦法》將《審查辦法(試行)》規定的由第三方評估的審查方法調整為官方強制審查,進一步完善了安全審查程序,具體內容如下:
(一)發起審查
根據《審查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程序的發起方式有以下兩種:
1、運營者發起:運營者擬采購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后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2、成員單位發起: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依照《審查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二)審查流程
根據《審查辦法》的規定,審查程序如下:
1、申報材料提交
根據《審查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運營者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于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采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等;
(四)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2、審查前置程序
根據《審查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并書面通知運營者。
3、審查流程
根據《審查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網絡安全審查分初步審查、征求意見兩步,具體內容如下:
(1)初步審查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運營者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征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2)征求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運營者。
4、特別審查程序
(1)特別審查程序適用情形
根據《審查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審查過程中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并通知運營者。
(2)特別審查程序
根據《審查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的規定,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再次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并征求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形成審查結論并書面通知運營者。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5、審核中各方行為要求
根據《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網絡安全審查過程中對運營商、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及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行為要求如下:
(1)對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行為要求
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運營者應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運營者應當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上述承諾。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2)對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行為要求
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用于審查以外的目的。
6、事后監督措施
根據《審查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運營者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六、法律責任
《審查辦法(試行)》未明確規定違規行為具體適用的處罰標準。《審查辦法》則明確規定,違反《審查辦法》規定的,按照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運營者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結語
隨著5G、工業互聯網、大數據中心、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的大規模建設和應用,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問題也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從全球來看,開展網絡安全審查成為各國防范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風險的通用做法,《審查辦法》通過建立多部門協同機制、明確網絡安全審查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等為我國網絡安全審查的實踐道路提供依據。《審查辦法》出臺后,對于企業運營者來說,需加強整體的網絡安全合規工作,熟悉《審查辦法》規定的網絡安全審查的具體情形,避免因不滿足審查要求喪失商業機會,乃至遭受行政處罰。
(作者:張雨晨、劉鵬,康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