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者整理出了管理辦法中重要的10條,供大家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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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涉密集成資質管理工作,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涉密集成資質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審查工作,或者組織機構協助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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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涉密集成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兩個等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涉密集成業務;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機密級、秘密級涉密集成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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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涉密集成資質包括總體集成、系統咨詢、軟件開發、安防監控、屏蔽室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恢復、工程監理,以及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其他涉密集成業務。取得總體集成業務種類許可的,除從事系統集成業務外,還可從事軟件開發、安防監控和所承建系統的運行維護業務。
資質單位應當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種類范圍內承接涉密集成業務。承接涉密系統咨詢、工程監理業務的,不得承接所咨詢、監理業務的其他涉密集成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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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無犯罪記錄且近三年內未被吊銷保密資質(資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監)事會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涉密集成業務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人員無婚姻關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具有從事涉密集成業務的專業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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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單位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專家評審、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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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資質單位承接涉密集成業務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后三十日內,向業務所在地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接受保密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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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乙級資質單位擬在注冊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外承接涉密集成業務的,應當向業務所在地的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接受保密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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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資質單位實行年度自檢制度,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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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資質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二十日內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給予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暫停資質的處罰:
(一)未經委托方書面同意,擅自與其他涉密集成資質單位合作開展涉密集成業務的;
(二)超出行政許可的業務種類范圍承接涉密集成業務的;
(三)發生需要報告的事項,未及時報告的;
(四)承接涉密集成業務,未按規定備案的;
(五)未按本辦法提交年度自檢報告的;
(六)不符合其他保密管理規定,存在泄密隱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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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資質單位不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吊銷其資質,停止其涉密業務:
(一)涂改、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偽造、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二)將涉密集成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無相應涉密資質單位的;
(三)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時限報告的;
(四)拒絕接受保密檢查的;
(五)資質暫停期間,承接新的涉密集成業務的;
(六)資質暫停期滿,仍不符合保密管理規定的;
(七)發生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
此次新版《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作者覺得比較大的改變是: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在注冊地的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涉密集成業務,但是應當及時向業務所在地的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接受當地保密部門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