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提供侵入
尚帝,曾用名尚海軍,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個體經商,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縣,住河南省唐河縣。因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于2020年11月3日被唐河縣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于2020年11月5日被唐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唐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唐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李含彬,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漢族,小學畢業,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住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因犯搶劫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7年因涉嫌非法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被四川省德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于2020年11月4日被唐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唐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唐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案情回顧
2019年年底,被告人尚帝通過網絡從李龍飛處購買“心儀選號”的軟件,并通過該軟件進行查號并為蘇某、任某等人選號,非法獲利5160元。并聯系李含彬由李含彬向尚帝提供機車號牌查詢,尚帝通過微信向李含彬發送紅包800元。李含彬通過該查號軟件并秦全力、趙某等人提供查號服務,非法獲利5750元。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電子數據內容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交易明細、接受證據清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查詢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尚帝、李含彬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鑒于尚帝、李含彬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構成坦白,且均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輕從寬處罰。提請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處罰。
李含彬于2020年年初通過網絡購買“MeCha”軟件,該軟件可非法接入到交管12123平臺進行車牌號查詢。2020年7月,蘇州警方將該平臺查封后,被告人尚帝通過微信與李含彬聯系,由李含彬向尚帝提供機動車號牌查號信息,尚帝通過微信向李含彬發送紅包,李含彬非法獲利800元。2020年9月至10月,李含彬通過該查號軟件進行查號并向秦全力、趙某等提供查號信息,非法獲利5750元。
尚帝、李含彬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唐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尚帝、李含彬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帝、李含彬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構成坦白,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均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李含彬的辯護人關于李含彬具有坦白、認罪認罰、主觀惡性小、且獲利數額剛剛達到犯罪標準的理由,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可對李含彬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含彬有前科劣跡,可酌定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含彬自愿退賠違法所得,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犯罪分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含彬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尚帝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三、唐河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尚帝所有的臺式機一臺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含彬的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尚帝的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被告人尚帝、李含彬的罰金均已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