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層面
1.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湖北(襄陽)、浙江(德清)、廣西(柳州)創建國家級車聯網先導區
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湖北省、浙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部門圍繞國家級車聯網先導區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按照《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行動計劃》 (工信部科〔2018〕283號)部署,加快完善協同工作機制,抓緊推進實施,促進全省/全區車聯網應用和產業發展。
工業和信息化部明確各省先導區的主要任務和目標:
湖北(襄陽):結合5G和智慧城市建設,在主城區規模部署蜂窩車聯網C-V2X網絡,完成智能化交通路口全覆蓋,實現重點區域交通設施車聯網功能改造和核心系統能力提升,帶動全路網規模部署。
浙江(德清):做好車聯網與5G、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發展的統籌協調,強化重點區域車聯網功能改造和核心系統能力提升,打造信息開放、互聯互通的云端服務平臺,深化技術創新與產品研發,培育新應用與新服務,完善安全管理體系。
廣西(柳州):在城市道路規模部署蜂窩車聯網C-V2X網絡,做好與5G、智慧城市發展的統籌銜接,完成重點區域車聯網功能改造和核心系統能力提升,打造信息開放、互聯互通的云端服務平臺。
2.供給京津冀地區首條“西氫東送”
我國首條“西氫東送”輸氫管道示范工程被納入《石油天然氣“全國一張網”建設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氫氣長距離輸送管道進入新發展階段。
“西氫東送”起于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終點位于北京市的燕山石化,管道全長400多公里,是我國首條跨省區、大規模、長距離的純氫輸送管道。
管道建成后,將用于替代京津冀地區現有的化石能源制氫及交通用氫,大力緩解我國綠氫供需錯配的問題,對今后我國跨區域氫氣輸送管網建設具有戰略性的示范引領作用,助力我國能源轉型升級。“西氫東送”管道規劃經過內蒙古、河北、北京等3省(市)9個縣區。管道一期運力10萬噸/年,預留50萬噸/年的遠期提升潛力。同時,將在沿線多地預留端口,便于接入潛在氫源。
未來,中國石化可依托“西氫東送”管道建設支線及加氫母站,助力京津冀氫能走廊的高效構建,助力京津冀地區“雙碳”目標的實現。
3.國家能源局印發《2023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
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2023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強調,堅持把能源保供穩價放在首位,堅持積極穩妥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堅持創新驅動提升產業現代化水平,堅持高水平改革開放增強發展動力。
《意見》提出,2023年,全國能源生產總量達到47.5億噸標準煤左右,發電裝機達到27.9億千瓦左右,發電量達到9.36萬億千瓦時左右,“西電東送”輸電能力達到3.1億千瓦左右。同時,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提高到18.3%左右。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占比提高到51.9%左右,風電、光伏發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達到15.3%。
4.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司組織召開氫能產業發展部際協調機制工作會議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經國務院同意的《氫能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氫能產業規劃》)實施,4月12日,高技術司組織召開氫能產業發展部際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工作會議,全面總結工作進展成效,研究部署下一步重點任務。
會議強調,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協調配合,扎實做好后續重點工作。一是夯實創新發展基礎,加快補齊短板弱項。持續推進先進適用技術創新和產業化攻關,前瞻布局前沿技術,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二是拓展多元應用場景,逐步推動商業化發展。有序推進燃料電池中重型車輛應用,組織開展氫能在可再生能源消納、微電網等電力領域示范應用,推動可再生能源制氫在工業領域替代應用。三是布局完善基礎設施,促進全鏈條降本增效。支持和引導地方因地制宜發展可再生能源制氫,研究提升氫能跨區域輸送能力,合理布局加注設施。四是加強政策制度保障,營造產業發展良好環境。規范氫能項目建設運營管理程序,優化審批流程和監管方式,加強財政金融支持,制定完善標準體系。
5.燃料電池汽車示范納入財政部全國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專項
國家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件指出,為進一步規范資金使用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現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0〕10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實施期限至2022年”修改為“實施期限至2025年”。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中的“(一)節能減排體制機制創新;(二)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臺建設;(三)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節能減排;(四)重點關鍵節能減排技術示范推廣和改造升級;(五)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支持范圍”修改為“(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二)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清算;(三)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四)循環經濟試點示范項目清算;(五)節能降碳省級試點;(六)報經國務院批準的相關支出”。
地方政策
1.河南省發改委印發《河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
4月17日,河南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氣象局和林業局八部門聯合印發了《河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規劃》對河南省“十三五”時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工作進行總結,并對“十四五”時期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進行了明確。
2.北京市發布《關于開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的通知》
4月12日,結合京津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實施方案和第一年度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實際情況,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關于開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主要采取“應用場景示范+‘示范應用聯合體’申報”方式實施。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示范應用聯合體”根據任務完成情況給予資金支持,主要包括車輛推廣獎勵、車輛運營獎勵、加氫站建設和運營補貼、關鍵零部件創新獎勵等。“應用場景示范”主要包括四大類,分別為省際間專線貨運,城市重型貨物運輸,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客運。“示范應用聯合體”由燃料電池汽車整車制造企業牽頭,會同燃料電池系統企業、車輛運營企業、加氫站運營企業組成。
3.《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發布.
4月25日,上海市經信委、財政局、發改委、交通委、住建委和科技委6部門聯合印發了《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專項資金支持領域和標準應當符合以下規則:
(一)整車示范應用。燃料電池汽車符合國家及本市示范應用相關要求,相關車輛取得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本市按照每1積分20萬元給予獎勵,由中央獎勵資金和市級獎勵資金按照比例安排15萬元,車輛搭載的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所在區安排5萬元。
(二)車輛運營。對每個考核年度內行駛里程超過2萬公里的燃料電池貨車、商業通勤客車給予營運獎勵,每輛車自取得營運額度起累計最多獎勵3個年度。其中,設計總質量12-31噸(含)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0.5萬元,設計總質量超過31噸的重型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2萬元,通勤客車每輛車每年獎勵1萬元。獎勵資金由市級獎勵資金和車輛營運企業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三)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符合本市相關要求的關鍵零部件,用于國內示范城市群車輛應用,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由相關區參考積分值給予企業獎勵資金,原則上每1積分獎勵3萬元。每個企業同類關鍵零部件產品獎勵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四)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車輛購置和運營補貼標準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車發展扶持政策執行。
(五)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布局建設。在本市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加氫站(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完成竣工驗收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類別)和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站點”類別)的,本市按照不超過核定的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30%給予支持。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類別)和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站點”類別)的,每座加氫站支持資金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資金由市級獎勵資金和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
(六)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運營。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類別)和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站點”類別)的加氫站,氫氣零售價格不超過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氫氣實際銷售量,給予加氫站運營主體支持。其中,2021年度支持標準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支持標準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支持標準為10元/公斤。資金由中央獎勵資金及市級獎勵資金、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七)示范應用支撐服務。為落實國家有關部委關于通過信息化方式保障燃料電池汽車示范的有關要求,實現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建立上海市加氫站與氫燃料電池汽車公共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為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有關工作提供服務和支撐。市級平臺提供的數據通過國家有關部委的年度考核后,按照此次考核年度實際發生的平臺運維費用,經審定后給予市級平臺運營主體獎勵資金。
4.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擴大消費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擴大消費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創新升級數字信息消費。大力發展信息技術服務,豐富信息技術產品供給。進一步激發杭州市、寧波市綜合型信息消費示范城市和溫州市、湖州市特色型信息消費示范城市活力,辦好信息消費城市行活動。加大數字人民幣促消費力度,2023年實現數字人民幣消費150億元。
其中關于新能源汽車:
倡導綠色低碳消費。鼓勵各地采取補貼、積分獎勵等方式促進綠色消費。推進綠色智能家電、家居以舊換新和下鄉。推廣綠色產品、國家和省級水效領跑者產品,加大政府采購對綠色低碳產品的支持力度。推進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規模化應用,2023年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1.1萬輛,全省主城區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占比均超過70%。(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穩定擴大汽車消費。鼓勵杭州市進一步放寬汽車搖號、限行政策,適時增加小客車浙A號牌指標。落實新能源汽車購置、二手車交易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實施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點)停放新能源汽車當日首次1小時內(含充電時間)免費。科學合理推進充換電站建設,2023年新建公共領域充電樁10000個。(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稅務局、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北京市商務局印發《加快恢復和擴大消費持續發力北京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 2023 年行動方案》.
4月18日,北京市商務局印發《加快恢復和擴大消費持續發力北京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2023年行動方案》。其中關于新能源汽車的內容為:促進汽車消費升級。延續實施新能源車置換補貼政策,對乘用車置換新能源小客車符合條件的車主給予補貼。加快二手車流通,對轉出二手車作出貢獻的經銷企業給予適當獎勵。探索推動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車商由經紀向經銷模式轉型發展。研究優化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的具體措施,便利交易雙方在車輛所在地直接辦理交易登記手續。鼓勵金融機構增加金融服務供給,促進新車消費和二手車流通金融產品創新,豐富汽車消費普惠金融產品供給。
6.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智能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試點工作指導意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智能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試點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意見》從基礎地圖試點范圍、加強主動服務、強化安全監管、落實試點單位主體責任等方面入手,推動智能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應用,做好地圖服務保障,持續推進北京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
7.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于調整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的通告
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個人申請條件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申請新能源小汽車(純電動小汽車、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的,不要求最近連續24個月以上在本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
本通告中純電動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及按國家有關規定許可原裝進口的純電動小汽車、燃料電池小汽車;混合動力小汽車是指列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小汽車。
《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要求不變。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23年12月31日結束。
8.廣東省發布《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產品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加快推動廣州市新型儲能產品和應用高質量發展,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根據《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3〕4號)、《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產品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粵制造強省〔2023〕2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力度培育優質企業。(二)積極引進國內外領先企業。(三)推動產業鏈協同發展。(四)創建國家新型儲能創新中心。(五)加強人才保障。(六)加快推進重點項目建設。(七)支持先進儲能技術產品制造。(八)打造新型儲能產業園區。(九)支持產業基金投資。(十)支持發展光儲端信產品和技術。(十一)提升關鍵元器件供給能力。(十二)支持儲能系統集成規模化量產。(十三)積極推進虛擬電廠建設。(十四)鼓勵儲充一體化建設。(十五)支持工業企業節能低碳改造。(十六)推動技術創新試點示范。
9.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消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消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確要鼓勵各地出臺促進汽車消費的惠民政策,將購車補貼政策延續至2023年6月底,對在省內新購汽車的消費者按購車價格的5%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0元/臺),省、市級財政各補貼一半,具體補貼標準和方式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臺支持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對消費者讓利的政策措施。 1.鼓勵各地出臺促進汽車消費的惠民政策,將購車補貼政策延續至2023年6月底,對在省內新購汽車的消費者按購車價格的5%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0元/臺),省、市級財政各補貼一半,具體補貼標準和方式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臺支持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對消費者讓利的政策措施。(責任單位:省商務廳、財政廳) 2.繁榮二手車市場,對2023年納稅入統的年經銷額超過1億元且當年增速達到10%以上的二手車經銷企業,鼓勵各地按其二手車經銷額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省財政按各地實際財政支出的20%給予補貼。(責任單位:省商務廳、財政廳)
10.廣西壯族白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廣西能源基礎設施建設2023年工作推進方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關于《廣西能源基礎設施建設2023年工作推進方案》的通知,明確要加快充電設施建設。2023年計劃完成投資4.24億元,以全區14個設區市為單位開展項目實施,加快推進充電樁建設,14個設區市新能源汽車充電樁2023年度建設任務數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桂政辦函〔2021〕7號)統籌下達的任務數為目標。
11.山西發布氫能產業鏈2023年行動方案.
4月21日,山西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省工信廳發布《山西省氫能產業鏈2023年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行動方案》提出要不斷完善氫能產業發展制度政策環境,提升氫能產業技術創新水平,加強氫能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產業鏈協作配套,推動氫能產業鏈進一步提質升級。
12. 新疆:關于公開征求《自治區氫能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意見的公告
4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自治區氫能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意見的公告。
方案提出:到2025年,形成較為完善的氫能產業發展制度政策環境。初步構建以工業副產氫和可再生能源制氫就近利用為主的氫能供應體系,推動建立集綠氫制、儲、運、加、用為一體的供應鏈和產業體系。
建設一批氫能產業示范區,可再生能源制氫量達到10萬噸/年,推廣氫燃料電池車1500輛以上。適度超前部署建設一批加氫站。積極爭取納入國家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以綠氫產業為主攻方向,推動能源結構實現清潔低碳綠色轉型,為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13.云南發改委等六部門印發《云南省促進綠色消費實施方案》
4月25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聯合印發《云南省促進綠色消費實施方案》,全面推動吃、穿、住、行、用、游等各領域消費綠色轉型,統籌兼顧消費與生產、流通、回收、再利用各環節順暢銜接,實現系統化節約減損和節能降耗。其中關于新能源汽車部分內容如下:發展綠色交通消費。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落實免限行、路權等支持政策。持續推進綠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實施綠美交通行動,到2025年,形成一批綠色示范公路、示范場站、示范港口、示范航道和示范企業。以昆明、玉溪、保山及普洱4個州市為試點,打造云南省綠色出行示范。加快汽車新能源動力技術替代,按照市場需求在公共領域合理布局建設充換電、新型儲能、加氫、LNG等配套基礎設施,有序推動充電設施進小區。深入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大力推動公共領域車輛電動化,適度有序提高城市公交、景區景點、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領域等新能源汽車應用占比。開展行人友好型城市建設,加強行人步道和自行車專用道等城市慢行系統建設,規范發展共享單車。(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機關事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省郵政管理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和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牽頭制定了《四川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明確新建居住社區固定車位充電基礎設施100%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停車位直流樁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5%。
15.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加快推動廣西新型儲能示范項目建設的若干措施(試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加快推動廣西新型儲能示范項目建設的若干措施(試行)》(桂發改電力規〔2023〕217號),明確提出加快示范項目市場化發展、引導示范項目有序建設和強化制度管理三方面內容。
一、加快示范項目市場化發展。明確示范項目作為獨立儲能的市場主體地位,積極推動示范項目參與電力市場,建立示范項目容量租賃機制,推動示范項目參與多類型電力輔助服務,健全示范項目價格機制。
二、引導示范項目有序建設。提出引導示范項目合理布局,按需開展示范項目建設、加大示范項目政策支持。
三、強化制度管理。健全備案管理、加強并網管理、強化調度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強化儲能容量配置考核、嚴格執行設備應用標準、強化示范項目技術監督。
16.《廣州市鼓勵支持個人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指引》印發實施
《廣州市鼓勵支持個人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指引》印發實施。
根據該指引,補貼對象為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廣州購買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以發票日期為準),并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注冊登記的個人消費者。
對符合申領條件的個人消費者,給予以下補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含稅價(以下簡稱車輛價格)在10萬元(含)至15萬元,補貼10000元/臺;車輛價格在15萬元(含)至20萬元,補貼8000元/臺;車輛價格在20萬元(含)以上,補貼6000元/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