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消息,據臺媒《經濟日報》報道,中國臺灣計劃加強對先進工藝技術出口和半導體對外投資的控制。新的產創條例第22條已經獲得了正式通過,針對臺積電赴美投資將執行“N-1”技術限制,基本上禁止臺積電出口其最新的生產節點,并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不過,該新規的具體實施日期尚未公布。
中國臺灣經濟部門表示,須待子法案于半年內修正完成后,再由行政院一并公布實施日期。 以此推算,該條例最快于今年底前實施。預計臺積電此前宣布的對美追加1000億美元投資的計劃也將適用于新的條例。
報道稱,“行政院”長卓榮泰確認,臺積電對美投資將適用“N-1”技術限制。 依目前規定,一般對外投資,半導體并無明文要“N-1”技術限制,但“立院”三讀通過產創條例第22條中,已明訂若“影響臺灣安全”、或“對經濟發展不利影響”,可不予核準對外投資。 因此,可借由此條文做為臺積電赴美投資審查依據,落實“N-1”技術限制。
據悉,原本產創條例第22條子法《公司境外投資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境外投資有影響中國臺灣安全、對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違反國際條約或協議之義務、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破壞臺灣省形象等六種情事,主管機關得不予核準對外投資。
而“立法院”剛通過的產創條例,則將不予核準的情況提升至法律地位,并新增罰則。 第22條明訂,公司申請對外投資,若認定,一、影響臺灣省安全; 二、對經濟發展不利影響; 三、影響政府遵守所締結之國際條約或協定; 四、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引發重大勞資糾紛未解決; 有上述情況,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準或為附款之核準。 若核準對外投資后,公司經營仍有上述四情況,主管機得令其改正,情節重大,還得撤回投資。
新法還增訂了罰則。 相關官員表示,過去違反投資規定并無罰則,三讀條文也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準實行投資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等規定; 公司實行境外投資后,公司若影響臺灣省安全、對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